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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联系农户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7  分享到:

   

      为了规范党员代表联系农户工作,完善党员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党员代表作用,确保党员代表真正代表民意,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支居“两委”会在征求党员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党员代表联系农户。一般每个党员代表联系1-5个农户,党员代表联系户确定后,应以多种形式向居民公布。

        第二条 党员代表换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表联系户。因搬迁等原因造成与原联系户联系不便的,应按照就近联系原则,及时协商调整联系户,告知联系户居民并公布。

        第三条 党员代表是居民和居委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党员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第四条 党员代表应积极向联系户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居规民约或居民自治章程。

        第五条 党员代表应定期联系居民,听取联系户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六条 党员代表应经常向联系户居民介绍居务公开内容;教育引导和督促居民自觉履行义务;组织居民讨论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指导联系户开展科学种植、养殖和加工,建办个体经营企业,开展互帮互助,协调邻里关系等。

  第七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提前5天将支居“两委”会的提议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党员代表。

  第八条 党员代表在接到支居“两委”会会议通知后,及时走访联系户居民,并就有关事项广泛听取和征求所联系户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居民代表行使会议表决权时,应反映多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按多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党员代表应当及时将党员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反馈给所联系的居民,并做好有关解答、解释、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代表应当督促联系户居民认真履行党员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二条 党员代表要经常在联系户居民中宣传支居“两委”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协助支居“两委”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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